(2023年11月23日信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管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再次供給至城市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包括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加壓而設置的管道、泵房、水箱、閥門、水泵機組、壓力水容器、電控裝置、消毒等設備。不包括消防、再生水、直飲水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四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應當遵循規范建設、統一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鼓勵開展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智能化管理,保障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本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計建設
第六條 制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新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交付使用,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
第九條 新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建設單位,執行相關標準規范,落實技術、衛生、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十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或者施工。
建設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必要性技術論證,保障水質達標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運行安全,依照經濟合理標準確定二次供水方式。推廣使用先進的安防技術,落實防淹、防斷電等措施,落實防范惡意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技防、物防措施,實施封閉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備前端須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倒流裝置,并按規定落實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禁止使用未取得涉及飲用水安全衛生許可批準文件或者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技術、衛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全面開展排查,組織編制改造計劃,籌措改造資金,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等并依法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新建、改造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參加。
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運行、維修、養護、更新,同時移交配套設施,提供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移交前,由原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鼓勵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遠程管理控制網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具體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第十六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檢,保障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發生故障及時搶修;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測、更新改造等記錄歸檔;
(四)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對水箱等各類儲水設備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五)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及時處理管理范圍內居民關于供水服務事項的投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并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管道爆裂及二次供水設施突發事件造成的停水,因氣候、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等造成二次供水設施損壞引發的停水事件、水質污染事件等社會影響重大的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和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應急聯動措施,開展相應的聯合演練活動和培訓工作。一旦發生意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第一時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采取應急措施,協助開展應急搶修等工作。
第二十條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二次供水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由于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供水。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現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
已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住宅小區,注冊水表(含水表)以前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修、養護、更新,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第二十二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損壞或者侵占,并有權檢舉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
第四章 水質及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并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水質安全由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水質進行監督監測,并向社會公開檢測信息。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通知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及時整改,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發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責令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調查原因,直至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清洗、消毒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抽樣檢測,將檢測結果記入相關檔案,并向用戶公開。
用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重新抽樣檢測。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開展二次供水水質檢查。對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設施維護管理、水質水壓檢測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質異常報告或者投訴后,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開展處理處置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規定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編制虛假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報告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運行以及水質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